发表日期:2024/6/26 11:41:08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41 标签: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建工〔2024〕202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建质〔2024〕27号)、《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36号)规定,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严格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支出有据,真正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二、加强招投标环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计入。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支,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规定费率标准取费,评标时否决投标。招标人可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所含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单列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三、加强建筑施工环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范围要严格遵照《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将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三)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分期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四、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5日